16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来源:银州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6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扫码、亮码、测温等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封控、封闭区域的人员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伪造、变造防疫通行证件
    ——伪造、变造车辆通行证、工作人员证等防疫通行证件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六、违规参加聚集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不按规定隔离观察
    ——纳入隔离观察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观察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八、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
    ——纳入健康监测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九、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核酸异常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
    相关消毒、消杀工作
    ——确诊阳性感染者、风险区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
    十一、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
    十二、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
    交通服务站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交通服务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工作人员检查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三、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十四、乱扔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废物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十五、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确诊病人拒绝转运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十六、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就诊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规范就诊,经劝阻无效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