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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州区住建局 时间:2024-01-19
2023年下半年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铁银建罚决字【2023】7号 | 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4 | 罚款629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铁银建罚决字【2023】8号 | 辽宁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8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4 | 罚款629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铁银建罚决字【2023】9号 | 尹利忠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4 | 罚款629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0号 | 周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4 | 罚款629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1号 | 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未办施工许可案 | 未办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2023.7.4 | 罚款11048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2号 | 铁岭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施工许可案 | 未办施工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3.7.26 | 罚款1000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3号 | 开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12 | 罚款7376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4号 | 辽宁华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12 | 罚款7376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5号 | 马龙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12 | 罚款737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6号 | 吕培龙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12 | 罚款737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7号 | 锦州百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20 | 罚款516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8号 | 辽宁中远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2023.7.20 | 罚款516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铁银建罚决字【2023】19号 | 何岩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20 | 罚款516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铁银建罚决字【2023】20号 | 徐兴智串通投标案 | 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30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7.20 | 罚款516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铁银住建安罚-2023-001 | 铁岭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案 | 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
2023.7.27 | 罚款1000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铁银住建安罚-2023-002 | 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案 |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响应资质登记的施工单位。 |
2023.7.21 | 罚款20000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铁银住建安罚-2023-003 | 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案 | 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
2023.11.28 | 罚款10000元 |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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