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工项目破路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审批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统一到银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明确施工范围、时间、责任人(单位)等内容。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挖掘车行道的要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银州区住建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根据《2024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辽财税【2024】99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纳入银州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银州区城区破道维护修复和管理。
根据《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方米、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土路30元/平方米、规划路30元/平方米。
三、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银州区住建局检查验收。
银州区住建局将加强道路开挖日常巡查及管理,对于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银州区住建局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全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银州区住建局将高度重视,上下一心、各方联动,抓好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