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002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银州区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4-05-29
 标  题: 对区人大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第R110302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施工项目破路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7-31

对区人大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第R110302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施工项目破路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议

来源:银州区住建局 时间:2024-07-31

  关于对施工项目破路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审批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统一到银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明确施工范围、时间、责任人(单位)等内容。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挖掘车行道的要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银州区住建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根据《2024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辽财税【2024】99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纳入银州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银州区城区破道维护修复和管理。

  根据《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方米、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土路30元/平方米、规划路30元/平方米。

  三、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银州区住建局检查验收。

  银州区住建局将加强道路开挖日常巡查及管理对于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银州区住建局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全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银州区住建局将高度重视,上下一心、各方联动,抓好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

  铁岭市银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