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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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银州区市场局 成文日期: 2025-02-26 10:59:01
标  题: 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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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朋杰

  地 址: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51

  受 委 托 单 位: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代忠

  地 址: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51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机构“优化职能配置,创新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权责关系,提高效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管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承担全区范围内食品生产及经营环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产品监督、检查以及后处理;依法检查、处罚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食品药品生产领域产品无证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置;对涉及食品药品标准、计量违法行为和相关举报投诉案件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范围内市场交易秩序、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综合协调全区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违法、成品油生产及流通领域质量和加油站计量违法、粮食购销和盐业经营有关违法行为、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

  (三)配合上级完成反垄断执法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调查等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制止违法行为。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依据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存在执法过错的,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责任大小,依法予以处理。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积极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执法文书,必要的执法装备、仪器。

  6、其他依法由委托单位承担的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从202511日至20281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被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存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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