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
发文机关: 银州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7-31 17:00:00
标  题: 关于印发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银政办发〔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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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山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6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区政府对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银州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乡政府对《铁岭市银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乡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乡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乡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乡政府自查和有关督查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乡政府通报,并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乡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乡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乡政府通报,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乡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区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期中检查、乡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乡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将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政府将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unscramble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发【2018】2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定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底线。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目标:

对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包括耕地占补平衡、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落实完成补充耕地、增减挂项目区违法图斑整改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依据:

利用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提供和专项遥感监测数据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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