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州区卫健局主体公告

来源:银州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5-07-16

  法定代表人:吉喆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光华路25号

  执法人数:7

  电话:77315128

  主要执法依据: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执法活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护士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对医师的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中医药工作奖励;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职业病防治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两非”案件举报奖励;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的检查;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血站、临床供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监督检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拒绝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产量和医疗废物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护士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港澳医师、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对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行为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行为的处罚;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强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医疗事故判定;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和技术审核和备案;医疗机构停业批准;中医诊所备案;医疗美容项目备案;体检项目备案;外出健康体检备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委托初审);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委托初审);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委托初审);抗菌药物所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