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我局决定对银州区内两处违法广告设施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范围是:
1、文化街阳光园六区三期十九幢新区公交办公室上方,写有“伟星管”的广告设施;
2、北市路与广裕街交汇处西南,小林眼镜上方广告设施;
3、北市路益百顺上方广告设施;
4、龙安巷与柴河街交汇道西天士力药房北20米的广告设施。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违法广告牌所有单位或所有人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由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