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铁(银)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G011号
开原市金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单位)涉嫌在南马路与广裕街交汇处东南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准许设置审批手续,如不能提供,我机关将视同无审批手续限期内自行拆除。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
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上述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6日
联系人:李强 闫珺
联系电话:024-74574712
联系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2号6楼广告一科
邮政编码:1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