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1:请问地质灾害治理方面的 设计内容是否可以由拥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 住建部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明确规定拥有此资质可以承接地质灾害治理方面的设计内容。是否有明文规定?
回复:您好!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
咨询2:请问2023年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回复:您好!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十四五期间保持不变)
咨询3: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未对因原拆原建先行拆除村庄,导致“三调”地类现状由建设用地变更为草地的这种情况的地类认定予以说明。是否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执行。烦请领导抽空予以答复为盼,感谢!
回复:您好!您所提及的《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主要应用于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工作中的地类认定,如“原拆原建先行拆除村庄”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则不受本通知影响;如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根据本通知判定建设用地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咨询4:《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 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怎么理解,省政府批复建新区并在部系统备案是否认为合法。
回复:您好!属于国家确定的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政策地区,省政府批复建新区并在部系统备案可以认定为合法。
咨询5:关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四条中规定“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这里的引排灌工程用地是否包括大型水利枢纽的引排灌工程用地?我理解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所指的引排灌工程用地是指的所有类型的引排灌工程用地,应包含水利枢纽的引排灌工程用地。但是在实际编写水利枢纽工程项目节地评价中是否应该将引排灌工程用地加入节地评价范围中却拿捏不准。
回复:您好!符合水利主管部门引水排水灌溉工程认定相关标准的引排灌工程用地均可按照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不开展节地评价。感谢您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