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条件
1.配备专职演员,已登记注册为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地点
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7号(浦发银行南门2楼)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必须街道名称门牌号办事单位名称楼层窗口号)
六、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24- 74829819 024-74152352
2、现场咨询: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7号,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综合文旅局窗口
七、办理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八、办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和权限
受理人员: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审核人员: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处审批人员。
决定人员: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分管局领导。
许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二)申请
1.申请接收
(1)网络接收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ccm.mct.gov.cn/ccnt/sczr/login)
受理时间:全天接收。
(2)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区文化和旅游局
邮政编码:112000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进行登记,并录入台账。
(三)受理
1.办理时限:0工作日
2.办理人员:综合窗口办理人员
3.办理要求及结果
(四)受理审核
1.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审核,并当天给出审核意见。
2.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申请通过之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审查
办理时限:0工作日
办理人员:综合窗口办理人员
办理要求及结果
本行政许可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
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申请设立的机构是否符合申请项目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
(六)决定
办理时限:0工作日
办理人员:综合窗口办理人员
(七)办理要求及结果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核、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照有效期:有效期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批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送达
办理时限:10工作日
办理人员:综合窗口办理人员
送达方式:
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方便直接送达的,可直接送达。以送达回执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4)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九)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由经办人员在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九、法定办结时限
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