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需要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四、办理材料:①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请示文件,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 资料及私人房产的,要求申报时提供产权证的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如非房主本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主的委托书。
②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体现建设工程选址范围的图纸及说明,请建设单位在图纸上将文物保护单位用红线标出,建设项目用地及主要建筑用蓝线标出。
③有效规划意见,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材料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三位以上文物保护专家出具。
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设
五、办理地点: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8:30--17:00(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24-74829817
八、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人员: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受理标准: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2.初审: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受理标准:1.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条件;
2.各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受理依据: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
4、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5、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
6、如有应符合建设控制地带及《文物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
3.送报市局签审
受理标准:1.申请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4.办结
发证: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批复
九、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