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上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四、办理材料:1、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包括平面图)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申报表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五、办理地点: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8:30--17:00(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24-74829817
八、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