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准入条件
(1)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3)游艺娱乐场所的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4)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及边界噪声等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地点
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7号(浦发银行南门2楼)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文旅局窗口
六、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24- 74829819
2、现场咨询: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7号,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综合文旅局窗口
七、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章程
3.《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八、流程
(一)岗位职责和权限
受理人员: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审核人员: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处审批人员。
决定人员: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分管局领导。
许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二)申请
1.申请接收
(1)网络接收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ccm.mct.gov.cn/ccnt/sczr/login )
受理时间:全天接收。
(2)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 /
交通方式: /
邮政编码: /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进行登记,并录入台账。
(三)受理
1.受理审核
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审核,并当天给出审核意见。
2.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申请通过之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查
本行政许可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 /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
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
(五)决定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核、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证照有效期:有效期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批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
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方便直接送达的,可直接送达。以送达回执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4)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七)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由经办人员在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九、法定办结时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