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在本市有参保记录或户籍地在本市的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部平台,网址:si.12333.gov.cn)或经办窗口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跨省转入由转入人员参保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2.出具联系函。申请人通过部平台申请跨省转入的,转入地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部平台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转入联系函);申请人通过经办窗口申请跨省转入的,转入地应即时受理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申请人出具转入联系函,也可以通过部平台向转出地发送转入联系函。
3.办理转入。通过部平台办理转入的,转入地收到转出地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出信息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通过经办窗口办理转入的,转入地收到转出信息表后,即时完成转入办理。办理完转入后,市级业务部门将转出地需划转的费用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财务部门。
4.待遇发放。对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转入地在完成转入办理的同时完成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转入办理完成日期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始日期,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转入地不得以费用未划转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