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银州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8-07-09
 标  题: 【办事指南】城乡低保办理须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7-16

【办事指南】城乡低保办理须知

来源:银州区民政局 时间:2018-07-16

  一、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即银州区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二、怎样申请低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证,外出务工人员需要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3.根据家庭具体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优抚对象证明,残疾人残疾证明,在校学生证明,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成员的病情证明);

  4.真实准确填写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和承诺书;

  5.申报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自理。

  6.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工作日内、农村低保在40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三、哪些情况不能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

  1.家庭房产条件。城乡居民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3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总面积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倍,并且有2套以上住房、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唯一自建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乡重病、重残人员家庭拥有住房情况需要放宽的,审批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可按28平方米计算(2015年铁岭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46平方米)。

  2.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

  3.家庭存款条件。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

  4.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5.家庭成员名下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市值总和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6.家庭具有的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7.家庭存款、企业投资资金、投资产品、奢侈品等市值总和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1.5倍。

  8.拒绝配合管理、审核、审批机关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9.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0.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或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和家庭。

  12.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或抚养权益的家庭。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家庭财产证明(入户调查期间,发现申请对象提供虚假情况的,即刻取消申请资格)。

  1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不列入低保范围的。

  四、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材料,同时在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及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评议。街道(乡镇)在社区(村)协助下,对申请对象逐一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街道(乡镇)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3、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评议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民政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入户抽查。对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拟批准低保,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予批准的,通过街道(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

  5、审批公示。县(市)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示板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

  6、领低保金。县(市)区民政局对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低保对象,同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低保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