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加大行政处罚工作监督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案源的发现、登记、转办、督促、指导、跟踪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依法依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线索。
第四条 案件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二)市场监督日常管理中发现;
(三)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
(四)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移送(含“三书一函”转办);
(五)违法当事人主动交待;
(六)媒体报道;
(七)舆情反映;
(八)其它途径获取。
第五条 案件线索交办管理遵循属地管辖,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我局各股室、所归集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转交由执法大队或相关股室受理的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单》(附件1,适用我局内部案件线索移交),此移交单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移交;
(二)附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初步证据等材料;
另有《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附件2,适用市局向我局的案件线索移交)。
对三书一函的转办由办公室在政策法规股登记后转交相应承办部门受理。
第七条 区局政策法规股对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登记管理并督促案件及时办结。建立《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附件3),交办部门填写好《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单》(附件1),并连同收集到的初步证据等材料,到政策法规股登记后,转交执法大队或相关科室受理,转办人及接收人在《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签字做好交接记录。对“三书一函”的转办由办公室在政策法规股登记后转交相应承办部门受理。另有《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附件2,适用市局向我局的案件线索移交)。
第八条 被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被交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查处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向局长汇报并将处罚决定书或情况说明反馈至政策法规科。同时,承办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九条 被交办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与交办单位负责人沟通,并报请局长同意后,经被交办部门负责人审批,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情况反馈至政策法规股。
第十条 交办单位负责人或被交办单位负责人不同意不予立案的,应向主管局长和局长说明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经分管局长、局长签字批准后,向有关行政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对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交的投诉、举报,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举报处理相关规定,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各所按“诉转案”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到政策法规股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各科、所、队应对案件线索转交及办理情况及时进行自查,政策法规股在线索接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督促承办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案件线索记录档案管理,相关资料按年度分类存档。
第十六条 对交办的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又没有向区局书面说明充分理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行政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的,将依据《铁岭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