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2024〕01—001号》
当事人名称:铁岭市力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化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675896298
地址:银州经济开发区铁抚路5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西侧物料区,物料未完成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1)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判定标准为(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为(5%),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判定标准为(10%),造成社会影响行为的判定标准为(10%),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的裁量标准为(-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