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州区人民政府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银州区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结合银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出台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依法以适当方式公开,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银州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 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4.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城规划和专项规划;
5.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6.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
8.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10.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1.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